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8601民初10001号
原告:山东双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高速以东、泰莱高速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里街**广场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双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2月14日,原告山东双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双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山东双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