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常州市超能玻纤材料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中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14098134K。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超能玻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留道工业区广电东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737897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市超能玻纤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苏0411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411执43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荣
审判员 奚无政
审判员 倪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卞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