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常州安美特玩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辖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14098124K,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中路82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安美特玩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3104388W,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湖滨北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安美特玩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222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411民初2227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纠纷为土地(场地)租赁纠纷,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也非法条列明的情形,故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应根据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处理。2、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信号覆盖合作协议》第七条中约定管辖条款;“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需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条款合法有效,乙方电信公司住所地为常州市新北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常州安美特玩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租赁场地或土地系不动产,故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该不动产位于常州市武进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