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常州安美特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2227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14098124K,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中路82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常州安美特玩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3104388W,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湖滨北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与被告常州安美特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美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移动公司诉称:原告于2019年11月与被告签订了《信号覆盖合作协议(牛塘横溪)》,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场地约70m2用于基站通信,租赁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租金24000元/年,电费1.1元/度,合同预估总额156495元。到期后,原、被告未再续签,原告退场搬迁、拆除基站,但被告一直阻挠,并拒不配合,故要求判决确认《信号覆盖合作协议(牛塘横溪)》已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被告将基站租赁物返还原告并配合原告退场。 被告安美特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告于2019年12月20日在《信号覆盖合作协议》**确认,将场地出租原告用于基站通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租赁的土地属于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本案应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信号覆盖合作协议》第七条的管辖约定无效,请求依法裁定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号覆盖合作协议》系原、被告建立场地租赁关系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租赁物为被告安美特公司的场地或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租赁场地或土地系不动产,为了便于对涉不动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参照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信号覆盖合作协议》第七条中约定管辖的条款因违法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被告安美特公司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主张成立,本案应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美特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