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知民初29号
原告:**,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利,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211号。
法定代表人:查宝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俊
人民陪审员  廖正夫
人民陪审员  张翠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何 娅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