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知民初29号
原告:**,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利,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211号。
法定代表人:查宝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俊
人民陪审员 廖正夫
人民陪审员 张翠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何 娅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