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04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查宝春。
被执行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3237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 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曼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