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洪山和民保字第00043号
申请人: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211号。
法定代表人:查宝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B栋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卓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陈 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兆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