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丰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8340号 原告深圳市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江二巷71号资安商务大楼八楼8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463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第二工业大道114号中银汇创新科技园B栋5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3382724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