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4015号
申请执行人罗渭钦,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江二巷71号资安商务大楼八楼8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4632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罗渭钦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裁【2021】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85502.79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14015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386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87179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1207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裁【2021】5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裁【2021】5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