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鑫橡塑有限公司

广州市政鑫橡塑有限公司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2民特239号 申请人:广州市政鑫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育才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0号第18层。 负责人:***。 申请人广州市政鑫橡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广州市政鑫橡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请求确认广州市政鑫橡塑有限公司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4年3月19日签订的《授信函》及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的《银行信贷补充和修改安排:广州市政鑫橡塑有限公司》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政鑫橡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于2016年11月3日提出撤回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政鑫橡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广州市政鑫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