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4财保198号
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0号第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493900XW。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政鑫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育才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8121764-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关于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申请人广州市政鑫橡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案号为(2016)中国贸仲京(沪)字第005358号。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州市政鑫橡塑有限公司、***、***价值共2537235.46元的财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担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信用担保并愿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州市政鑫橡塑有限公司、***、***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出具担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政鑫橡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2537235.46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