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8775号
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4.27元,减半收取计967.14元,由原告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学 军 人民陪审员 杜  娟 人民陪审员 蒋 贤 玉
书 记 员 郎乾睿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