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

常熟一统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1民初46号之一
原告常熟一统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常熟一统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一统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一统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9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129元由原告常熟一统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文燕
书记员  顾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