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浙0703执恢18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金东孝商初字第0007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了执行款21190元整,本案剩余款项(包含但不限于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