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3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小**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2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粉剂生产线四套、助剂生产线二套、锅炉供热设施一套(含天然气锅炉一台)、自助灌装包装线二条(25KG和吨包)、变压器四台、120#高微粉机一台、叉车三台、供气机组一套、厂区消防设施一套。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
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