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3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账号66×××16中存款27822546.00元(账户余额234.18元,实际控制金额234.18元)、浙商银行东营分行账号4550000010120100022571中存款27822546.00元(账户余额492.42元,实际控制金额492.42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