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坤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德坤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小**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2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办公楼、厂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主办公楼一栋、西办公楼一栋、主厂***、西厂房一栋。 二、冻结期限三年,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