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3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支行账号90×××60,0中存款27822546.00元(账户余额62.55元,实际控制金额62.55元)、浦发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账号18×××10中存款27822546.00元(账户余额0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招商银行东营分行广饶支行账户54×××01_60000中存款27822546.00元(账户余额60.51元,实际控制金额60.51元)、光大银行东营分行账户51×××71中存款27822546.00元(账户余额110.45元,实际控制金额110.45元)、工行山东省东营大王支行账户16×××33中存款27822546.00元(账户余额7.95元,实际控制金额7.95元)、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分理处账户9050105303442050000196,0中存款27822546.00元(账户余额365.17元,实际控制金额365.17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