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省东营大王支行账号16×××33中存款992000.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1×××06)。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