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

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与雅安市雨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02民初303号 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开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雨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先锋路广播电视中心。 负责人:***。 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雨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