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旺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保263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申请人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0)鲁0306执保26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4月2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账户81×××16人民币XXX元,于2020年4月2日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名下坐落于淄川区XXX房产证号为04-××号不动产一套。申请人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