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1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保证金账户81×××65。现因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该账户内的资金为保证金,其已开立信用证并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保证金账户81×××6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