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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号 原告: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350584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59783187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535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