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号
原告: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350584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59783187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535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金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