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佰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亿波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摩佰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461号 原告:北京亿波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4号楼7层7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摩佰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亿波普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摩佰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亿波普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摩佰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亿波普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亿波普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 年三 月十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