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3民初475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
被告:***,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