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力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杭锦旗锡尼宏泰钢管租赁站、新疆鑫力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锦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内0625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杭锦旗锡尼宏泰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杭锦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鑫力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锦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8959643XK。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杭锦旗锡尼宏泰钢管租赁站与新疆鑫力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25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93586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04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98475.86元,包括案款193586元(租赁费119736元,赔偿款69195元,诉讼费4655元),案件受理费2085.86元,执行费2804元。至此,杭锦旗锡尼宏泰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内0625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