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625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网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幢1层B区1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67789603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本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园路1006号软件产业基地5A栋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31495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广东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网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盛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本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网盛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6 048 198.38元。 2.请求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2 574 844.27元(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损失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的标准计算至所欠全部工程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1年7月7日,网盛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本贸公司应向原告网盛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本贸公司承担。同日,网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2021年6月9日,本院收到本贸公司的反诉状。反诉原告本贸公司的反诉请求为:1.判令反诉被告网盛公司向反诉原告本贸公司返还(支付)2 857 793.43元;2.判令反诉被告网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2021年7月8日,网盛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反诉被告网盛公司应向反诉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2021年7月13日,本贸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其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费也应作出相应变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网盛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0 000元,应缴纳50元案件受理费。现原告网盛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准许。同理,反诉原告本贸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海网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反诉按本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网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网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33 538.26元,多交的133 513.26元予以退还。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本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原告本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4 831.18元,多交的14 806.1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向 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辛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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