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财保470号
申请人:本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园路1006号软件产业基地5A栋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495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轴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061044664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本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8月3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向我院出具财产保全函,并提交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支行(账号:51×××4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账号:81×××61)、贵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1×××45)784520.17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本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本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支行(账号:51×××4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账号:81×××61)、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1×××45)784520.17元的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43元,由本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同意其缓交至该案执行时一并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