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157号
原告: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联城路108号10号办公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閤灵茜,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百路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7号27栋5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119号(综合楼)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百路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30元,由原告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