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民初227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告: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0月21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