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民初227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告: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0月21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