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民初3402号
原告: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四望镇新庙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9。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联城路108号10号办公楼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8231092A。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0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湖北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