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创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502号 原告:内蒙古恒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创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恒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创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应当于案件受理后7日内向我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截至2021年3月9日,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恒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