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李某某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3民终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建工新城综合楼15-19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李某某、谢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双峰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和森路与国藩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及原审被告湖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双峰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1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1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3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