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603民初4202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建工新城综合楼15-1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回对***、湖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