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024民初8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09782830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奥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雄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32872382G。
法定代表人:**华,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奥顿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赣1024民初89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奥顿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为由,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奥顿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厂房一栋(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