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024民初895号
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09782830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奥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雄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32872382G。
法定代表人:**华,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奥顿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奥顿电气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200,000元。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厂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了保障案件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物,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财产保全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奥顿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厂房一栋(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