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024执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产业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09782830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江煊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71645973J。
法定代表人:**烽,总经理。
崇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8)赣1024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煊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煊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营业部账户33×××27_1上的存款118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