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4财保6号
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09782830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南工业园区昌南五路五号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06749715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房产(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江西鑫尔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