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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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1981号
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5227672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村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航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汇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AXJTH5R,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安溪街蚕茧路19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汇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友好协商为由,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预收5668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70元,共计2495元,由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