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382执30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代表人:***,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省宏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汇通国际8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宏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1382执30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