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能源地质调查研究所

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某某窝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终1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街194号10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铁厂镇三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煤田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窝煤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省煤田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需追加自贡市人民政府为本案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097.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惠 审判员 徐 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