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能源地质调查研究所

某某窝煤业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9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铁厂镇三台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街194号10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四川省煤田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自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大街443号。法定代表人:***,该市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窝煤业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四川省煤田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自贡市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终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窝煤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