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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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2482号之二
原告: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桐铺办事处澄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9438724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中鑫科技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工贸小区西安伊利泰普克饮品有限公司车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0GLPC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鑫科技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