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955号
原告:陕西中鑫科技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西安伊利泰普克饮品有限公司车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上**莜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鑫科技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莜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鑫科技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鑫科技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鑫科技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陕西中鑫科技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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