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钜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钜峰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4741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钜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西门路7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杭州钜峰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