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2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旭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向阳三号路时尚花园8号楼4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民终377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旭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天津市旭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0605.7元及利息(以尚欠工程款1030605.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103元及执行费127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本院遂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财付通、支付宝帐户余额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
撰稿:***
校对:***
印刷:***
琼海市人民法院
2025年9月10日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