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旭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24民初1481号 原告:天津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被告:***,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原告天津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天津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