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24民初1481号
原告:天津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被告:***,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原告天津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天津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