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3808号
原告:***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北石材四区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向阳三号路时尚花园8号楼4**4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2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5.50元,由原告***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