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266号
原告:杨某,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岑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甲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甲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