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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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2264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成,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280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月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425号中塑世纪大厦1幢1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LD4T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进高新区***建筑工程施工队。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区新辉路12-1号B3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YPGLW58。
经营者:***,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丁村村委**里村42-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月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余***置业有限公司、武进高新区***建筑工程施工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